发布时间:2015.11.03查看次数:3048
来源:农资导报
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通知,对2005年制定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管理办法,今后化肥淡储管理主要将会发生以下6点变化。
一是管理范围扩大。化肥淡储除了中央淡储外,在农业大省还有地方淡储,新版管理办法将地方淡储也一并纳入。化肥淡储规模控制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确定,单位为实物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复的规模控制量范围内,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年度淡储总量,以及中央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和分区域地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量。不管是中央淡储还是地方淡储,利息均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二是复合肥明确为淡储品种。在旧版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到复合肥。而在新版中,明确复合肥为淡储品种,
三是承储企业资质提高。在旧版中,要求承储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而在新版中,提高到了5000万,要求企业总部或联合体牵头企业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内承储企业承储本区域淡储任务的,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联合体参与企业在旧版中没有资金要求,新版中要求上一年度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是招标办法确定。对于化肥淡储招标,新版中明确提出了对承储企业实行一次招标、三年稳定、奖优汰劣的办法。经招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分年签署委托协议。在此期间,完成当年淡储任务并有意承担下年度淡储任务的承储企业,应向委托单位提交上年度承储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下年度承储任务申请,由委托单位认可后与其签署下年度承储协议书。这样做有助于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保证了淡储的平稳性。
五是淡储考核指标细化。新版对淡储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提出主要考核三个指标:标的区域内的累计调入量、均库存量、峰值库存量。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处罚更严。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所销售化肥实际含量及重量与标准含量及重量不符等问题,终身不得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根据违规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